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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健康报本报讯(特约记者 黎军)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每年至少组织1次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亲自参与职业病诊断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时签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有关资料。
《办法》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对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实行定期考核,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未按规定参加定期考核或者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由市卫生健康委责令其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3至6个月。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应当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得超出其诊断类别执业,不得同时在2家及以上机构担任职业病诊断医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展其诊断类别内的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承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及管理的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医师专业培训、资格考试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度,每年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职业病诊断医师教育培训、考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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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8 08: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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