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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极目新闻记者张盼通讯员张嘉诚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不仅背离了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10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天门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某谷物公司与某油脂公司签订《产品销售订单》,由某谷物公司向某油脂公司提供米糠原油。因某油脂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约定,某谷物公司于2023年9月诉至天门法院,要求与某油脂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51万余元。仙北法庭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本着在诉前化解矛盾,使司法活动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的初衷,承办法官带队前往某油脂公司进行直接送达,同时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实地查看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继续履约难以盈利。于是,承办法官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希望两家公司能协商解决,良性互动,再续合作。某油脂公司当即表示同意。但两家公司未能在调解期间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临近开庭时,某油脂公司突然向法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西省丰城市,该案应当移送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承办法官在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订单》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卖方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而卖方所在地位于天门,天门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无视管辖协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系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故天门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对某油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案件审理正常进行。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某油脂公司与某谷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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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0 1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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