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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5月26日消息(记者 蒙健)5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海南省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 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在线提交《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向海南省药监局 办理备案。
《意见稿》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的内容相一致。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禁止通过网络销售法律法规禁售的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内的药品。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买商品(药品)赠药品方式,或通过抽奖、答 题、竞猜等方式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不科学不正当宣传促销药品,诱导公众消费。
《意见稿》针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规定,应当加强对入驻企业和其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药品网络交易过程中质量安全。应当对平台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药品信息及自行发布、转发其他网站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及时规范和纠正平台内不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的药品信息。发现入驻药品网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意见稿》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存在建立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不符合保障药品安全的系统功能要求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要求发布药品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情形的。海南省药监局、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对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检查时,对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的,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海南省药监局介绍,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6月10 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处,邮件标题注明“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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