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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师在使用护肤霜后随手放置并离开,导致不满一周岁孩子误食,引起中毒性肝损伤,育婴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育儿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孩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贾某是一名不满1周岁的婴儿,伊某系照顾贾某的育婴师,负责贾某日常护理。
2022年10月,伊某将使用完的护肤霜随手放置在贾某身旁后离开,贾某玩耍并误食了该护肤霜。
几天后,贾某父母通过回看监控录像发现了孩子误食护肤霜,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贾某为中毒性肝损伤。为此,贾某将伊某告上了法院,他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
贾某母亲认为,伊某在提供育婴服务期间,导致贾某大量食用护肤霜,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或告知原告父母,原告父母系察觉原告衣物异样回放查看监控才发现,错过了贾某最佳治疗时间,导致贾某遭受肝损伤等人身损害,伊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伊某辩称,自己切实履行了母婴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原告贾某也无证据证明贾某的肝损伤与误食护肤霜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时,贾某尚不足1周岁,既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更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伊某系照顾婴幼儿的专业人员,但其在看护贾某时严重失职,致使贾某误食护肤霜,进而导致贾某肝损伤。伊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贾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判决伊某赔偿贾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伊某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育婴师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育婴服务合同,因此具有审慎照顾、看护婴幼儿的职责。因为婴幼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婴幼儿完全处于育婴师监护的情况下,育婴师的注意义务更重。育婴师擅自离开会使得婴儿处于不可预测的潜在危险之中,极容易受到伤害。婴幼儿父母可以据此主张育婴师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被告伊某的失职行为导致贾某误食护肤霜受伤,被告伊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伊某的行为与原告贾某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罗若楠 通讯员 胡人丹
编辑:夏洪玲责编:林祺审核:吴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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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7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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