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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衡阳新闻网
2022年4月20日17至19时许,单某携带直流变频控制电源(俗称麻醉机)和锂电池等捕鱼工具,从家中步行至衡东县荣桓河坝下游约200米处的洣水河边,采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时,被衡东县公安局高湖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的直流变频控制电源1个、鱼竿2根、渔获0.77千克、锂电池1个。
经对其捕获的渔获物称重,净重为0.77公斤。由于单某电鱼的地点位于洣水衡东段,系禁渔区。而单某捕捞的渔获物为银鲴、银镖、花鲴、食蚊鱼及虾类,所用的渔法为非法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单某在禁渔区非法捕捞,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责令投放鱼苗1100尾进行生态修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800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单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单某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导致鱼类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同时导致水质恶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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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1 1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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