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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龚阿姨在一家饭店用餐完毕后,离开时却被门口的广告牌绊倒,造成右腿股骨骨折,随后她将饭店和物业告上了法庭,索赔56000元,法院会怎么判?
阿姨摔跤骨折
监控没有拍到事发经过
2023年3月25日,67岁的龚阿姨在一栋商务楼内用餐完毕,从电梯走向走廊,在拐角处,不慎被某饭店的广告牌绊倒。
据龚阿姨事后回忆称,当时自己是左脚先跨过去,右脚跟上的时候,被广告牌的底座绊倒了。
据悉,涉事广告牌的尺寸为高169cm,底座宽42cm。
不巧的是,事发时正对龚女士摔倒处的摄像头距离过远,而且就在她摔倒的同时,恰巧有行人经过挡住了她摔倒的瞬间。因此,龚阿姨并没有具体摔伤经过的视频
大厦的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事发时没有目击者。
之后半年,龚阿姨经历了住院就医。然而从绊倒到住院,物业和餐饮公司没有一人前来探望。
于是龚阿姨将物业管理公司和放置广告牌的餐饮企业,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6000元。
庭审中,物业方和饭店方都不认账
2023年12月14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同意开展调解,但未能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
原告坚持要求两被告赔付56000元,其中医疗费26000元
物业方表示不能事事兜底,不愿意承担责任;
饭店方则只愿意支付1000元慰问金。
物业方认为:龚女士自己应该有注意的义务,并且不排除是因为其他原因绊倒的(因龚阿姨在2018年时曾做过腰椎手术,物业方认为与其有关),饭店摆放广告牌也没有经过物业同意。
龚女士的代理律师则向饭店方提出疑问,底座的颜色是不是跟地面太相似了?
而饭店方则认为,广告牌放了两年,期间从没有人受伤;底座是黑色的,地面是灰色的,有明显区别。
双方调解不成,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龚女士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路过转角处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去掉龚女士提出的部分费用后,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饭店方承担80%责任(其中物业占20%)
被告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餐饮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36000余元。
在36000余元的赔偿中,需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即7000余元的补充责任。
有网友提出,路边不少广告立牌,都存在安全隐患。
大家有没有类似遭遇呢?即便走路也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至于商家和物业,更应该尽好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侬好上海·田小鱼综合编辑】
来源:@案件聚焦,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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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3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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