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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其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2年1月,被告人苏某通过赌博软件认识“阎王”,明知“阎王”使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苏某仍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提供给“阎王”使用,共获利6000元,并已用于日常消费。经查,2022年1月至3月期间,苏某提供的上述6张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达110万余元,关联16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9.5万余元。
福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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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9 1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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