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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健康报本报讯(特约记者 董宇翔 通讯员 王娜)近日,黑龙江省疾控局出台《关于建立全省疾控系统监督监测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从事前沟通机制、联络员对接机制、定期例会机制等11个机制入手,加强队伍间紧密协同、高效配合、有机融合,实现业务双促进、能力双提升,确保发挥“1﹢1>2”的效果。
《通知》提出,推动全省疾控系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监测工作,在“双随机”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建立监督与监测沟通、配合、例会、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省疾控系统监督与监测两支专业队伍工作效能,推动监测向监督执法延伸,做到监测为监督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监督为监测工作保驾护航,逐步形成监督和监测工作“拧成一股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同下一盘棋”的工作模式。
《通知》明确,各级疾控机构(监督机构)和相关监测科(所)应充分进行事前沟通,共同制定年度或专项监督与监测工作计划;要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联络、办理等工作,实施24小时全天候对接联络;若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协同完成监督监测相关工作时,由各级疾控机构(监督机构)分管主任牵头组织监督,和相关监测科(所)共同拟定工作方案,联合做好任务部署,协同推进监督监测工作,最大限度发挥监督监测队伍应急处置协作效率。
根据《通知》,在开展现场监督执法和监测工作时,各级疾控机构(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应一同进入被检查单位,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进行监督。监督执法人员负责对被检查单位依法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做好现场取证、笔录等工作;监测人员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现场监测或采样,做好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交接全过程的记录和证据保存,规范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控制。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告知监测人员,由监测人员进行补充采样、监测;现场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超标的,监测人员应及时向监督执法人员反馈,共同对造成超标或异常的原因进行深入排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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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4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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