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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日报 本报讯 市政府办公室2月20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市通过6项措施,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全市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市属转制院所等领域率先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太原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结合相关聘用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明确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包括:两院院士、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等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A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20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1000元)等。
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其绩效工资总量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之内核定。市属国有企业科研人员以及在科研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管理。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低于70%等。(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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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2 07: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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