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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齐鲁晚报
烟台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贷利率下限
若新房售价连续3个月同比、环比均上涨,则自下一季度起恢复执行原规定 本报烟台4月1日讯(记者杜晓丹)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烟台市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通知》。
自2024年4月1日起,烟台市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本次调整适用于烟台市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若后续评估期内烟台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连续3个月同比、环比均上涨,则自下一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4月1日起(含)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网签备案的借款人,其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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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2 0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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