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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员工提前几分钟吃午饭被公司辞退,法院判支付赔偿金2万元》,扬子晚报12月6日发表的一条劳动争议案件新闻引发广泛关注,登上微博热搜,阅读量已超6000万。那么在这一案件背后,我们又应看到什么?
南通一公司的员工因数次比公司规定的中午下班时间提前几分钟前往餐厅就餐,被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且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对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原因,法院作出了说明,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公司不能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二是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既不符合阶梯性处理的内部管理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三是公司未能证明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这条新闻之所以受到如此广泛关注的背后,是很多读者将自身带入这一情景,并进而联想到自己或他人的工作中的相关遭遇。不少人“抱怨”,自己在工作中因为“小错”而遭受“大罚”,或是因为单位不合理的内部规定,被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诚然,一个公司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障生产经营效率本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制定和执行过程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如果“任性”解释内部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罚,那么有可能违反劳动法。当然,作为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者被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应该遵守相应的义务,比如接受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确定的与错误对等的处罚。对于确实达到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标准的员工,也应当支持企业自主做出取舍。
必须看到,如果只是一味地以严苛的制度进行管理,未必能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甚至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务实、合理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和谐相处和双赢局面。
评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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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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