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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吴丹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商业诋毁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一宗涉及教培机构“争夺”优秀学员归属的案件,原、被告均系艺考培训机构。2021年3月,原告后某公司在其自媒体发表一篇题为《喜报!后某学子第一波合格证来袭》的推文,文中有“后某学子”朱某、侯某的个人照片和被某传媒大学录取的信息,并注明“两位同学为佛山校区老师一对一的学生”。推文发布后,被告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将该推文及内容截图转发至“传媒艺考校长群”(群成员479人),并发言称“这群里有后某传媒的人吗?真是不要脸了。明明是我们的学生。等着律师信吧!”李某还将相关内容发布至本人“朋友圈”,并配文称“这家东莞的后某传媒,胆肥得毫无顾忌和羞耻心,盗用益某的成绩,脸呢?”益某公司员工邓某也在其“朋友圈”转发了上述图文。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系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删除所有诋毁信息,在主流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朱某、侯某是益某公司的学员,不是后某公司的学员,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发布的内容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侯某在2020年均接受了原告老师的一对一课程,且二人已授权原告自媒体永久使用其个人肖像、个人传媒艺考成绩。被告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公开发布诋毁原告的信息,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结合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其赔偿2.8万元,并在其自媒体发布致歉声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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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8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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