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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情简介:2018年2月4日,甘某未婚先孕,在某医院产下一男婴。甘某的姑妈从同产房陪护陈某处了解到,其亲戚张某需要收养孩子,考虑到甘某系未成年人,无力抚养孩子,遂说服甘某将男婴送养,并出面与陈某商定:甘某所生男婴交由张某夫妇收养,张某夫妇一次性支付甘某生产住院费、坐月子营养补助费5万元。2018年2月8日,双方签订领养协议,现场甘某将男婴交给张某的小姑子,后张某夫妇向甘某的姑妈转款人民币5万元。
2021年4月7日,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犯罪嫌疑人甘某属于未成年人,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遂通知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终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甘某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犯、从犯、坦白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对甘某作不起诉决定。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案中,甘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将其子送养,从情理来说系无奈之举,但从法律层面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因甘某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犯、从犯、坦白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甘某作不起诉决定。从本案的整个流程和结果来看,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以及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规定,给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专家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程序送养。私自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相关费用,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本报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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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2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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