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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3年09月07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龚淑钰)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个人,职工的工资由公司发放,那么,劳动者是谁的员工?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江苏某机械公司与劳动者张某文存在劳动关系。
江苏某机械公司租赁了乌鲁木齐市一处厂房用于完成钢制品电焊加工作业,该钢制品电焊加工所需要的钢制品原材料、加工设备及生产用电、用水均由公司提供。但与此同时,该公司却把电焊加工作业劳务承包给了劳动者郭某个人,双方还约定由郭某招用工人,公司每月向郭某结算劳务费,并按郭某提供的明细直接向郭某招用的劳务人员发放劳务费。
张某文经郭某招用被安排做电焊加工工作,张某文每天上、下班时与江苏某机械公司的员工沙某等人一起在考勤机上打卡,每月由沙某统计考勤后交每人确认签字。2021年11月14日,张某文在工作中受伤。后张某文因确认劳动关系与江苏某机械公司产生争议申请仲裁。2022年4月24日,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仲裁委裁决:张某文与江苏某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江苏某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文提供劳动期间工资的发放是江苏某机械公司,该公司转账记录没有显示工资系代发。张某文工作期间由该公司通过指纹打卡机进行考勤管理,每月考勤由该公司员工统计后作为工资核算依据,并由该公司进行工资发放。因此,张某文工作期间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公司与张某文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判决江苏某机械公司与张某文2021年1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江苏某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苏某机械公司与张某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江苏某机械公司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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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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