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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近期发布《关于对昭华(三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称,昭华(三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昭华(三亚)私募基金风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对交易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昭华(三亚)私募基金管理的产品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向你公司管理的其他产品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昭华(三亚)私募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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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0-25 11: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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