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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某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备膜柱下的一根水管爆裂,经过15分钟的抢修,设备恢复正常,但部分未完全处理的渗滤液外流。次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采样监测,显示其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便对该公司罚款10.7万元。公司不服,于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金额是否合法适当。此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没有充分考虑某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积极整改的态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处罚幅度不适当。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对处罚幅度进行了合理调整,将罚款金额由10.7万元变更为5万元,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日前,司法部发布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就是其中之一。该批典型案例共5个,均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不同情形作出变更决定,体现行政复议高效监督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对于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适用变更程序直接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能够避免行政行为重启给申请人带来维权成本的增加。
如此次发布的“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显示,被申请人因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申请人因公外出培训后需返回公司值岗的事实,直接认定申请人属于工伤,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济,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效能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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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5-22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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