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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本报10月17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王春燕)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按照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同时,须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定点零售药店因违规被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发生信息变化的,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在调查或处理结束之前,暂缓办理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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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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