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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杨泽王鹏翔通讯员上官榆凯)晋某离职后求职无果,竟盯上昔日关系融洽的同事王某,以30万元高薪工作为诱饵,王某信以为真,向晋某支付6万余元打点费。经山西省泽州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月6日,泽州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11月,晋某从某钢铁公司离职,对王某谎称其离职是为了到某煤业公司赚取高薪,承诺可以帮助王某入职该公司,并说以王某的研究生学历在该公司能赚30万元年薪。王某听后深信不疑。
2023年1月至8月,晋某以需要打点领导、为领导女儿买项链等为由,分10次骗取王某钱款共计6万余元。每当王某询问何时入职,晋某总是推脱,最后不得已虚构了一个入职日期。王某于是从钢铁公司辞职,哪知入职日期已过,晋某却失联了,他只好报警。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某煤业公司已于2019年10月与晋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王某后来的入职信息。2023年10月30日,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1月6日,公安机关以晋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泽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晋某虚构可以办理某煤业公司正式工作的事实,骗取王某钱款共计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是否有逮捕必要,还需要综合考量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
为此,检察官向晋某及其家属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阐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督促晋某尽快退赃,争取从宽处理。经过释法说理,2023年11月10日,晋某及其家属一次性退回全部赃款,并归还曾经欠王某的5000元借款,王某对晋某出具了谅解书。
该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围绕犯罪性质、罪后表现、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三个维度对晋某是否应当批准逮捕进行量化评估。2023年11月13日,该院依法对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制发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12月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今年1月2日,该院对晋某以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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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2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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