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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从合肥调岗至镇江 不同意竟被解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
本报讯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但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5月4日,记者从肥东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8年6月,张某某入职某房产公司任置业顾问,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合肥市肥东县,且约定因用人单位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在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内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随岗位调整而调整。
2022年2月,这家公司向张某某发送《调岗通知书》,将其岗位调至江苏省镇江某项目担任高级置业顾问,工作地点变更为江苏省镇江市。张某某签收《调岗通知书回执》后,不同意公司的岗位调动决定。之后,公司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某随后离职,但双方因经济补偿金等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项目撤销或完成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房产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调整张某某工作岗位。房产公司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5236元。
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房产公司和张某某均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虽约定,因项目撤销或完成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某房产公司有权在其所在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内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原项目完成后,某房产公司将张某某的工作岗位自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调整至江苏省,此种跨省域岗位调整将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已超越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合理范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85236元,二审维持原判。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 田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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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5 05: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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