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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诺 实习生 许哲 济南报道
6月3日,在六五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联合济南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共同召开环境资源保护新闻发布会。市中法院兴隆法庭庭长张来安通报了一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乔某某为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X号楼1-105、106号的业主。乔某某使用该处房屋经营摩界机车店。张某为该小区X号楼1-102号业主,其在该房屋南侧露台西南角增设花池及露台东侧增设凸台并堆放杂物。双方因X号楼1-105、106号房顶漏水维修问题产生纠纷,乔某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消除漏水原因并将露台恢复原状(包括且不限于拆除花池、凸台,挪走花木及杂物),不得在涉案露台进行任何搭建及堆放杂物并配合原告修缮漏水部位,将涉案房屋损坏部位予以修复或支付原告维修费用3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乔某某房屋房顶漏水的主要原因是X号楼1单元102户南侧露台原防水层破损开裂或老化,次要原因一是该露台排水坡度偏小易积水,二是该露台西南角增设花池及露台东侧增设凸台造成不能及时排水。上述主要原因及第一条次要原因与被告张某无关,第二条次要原因与被告张某有关。
被告张某作为与乔某某房产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负有两方面义务,一是为乔某某维修房顶漏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二是在南侧露台上增设构筑物应当不危及乔某某房屋的安全。从现有情况来看,被告张某未能履行这两方面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将露台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乔某某房顶漏水的主要原因与张某无关,故乔某某要求张某修复房屋或支付维修费并赔偿损失,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但张某应当为乔某某修复房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露台恢复原状,并为原告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张来安介绍,本案中承办法官没有单纯地坐堂问案,而是深入事发现场进行调查,运用司法鉴定手段,按照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分别对于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比例,判定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环资案件审判直接关系民生,通过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教育、警示作用,引导邻里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确保环境资源领域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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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4 2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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