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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 泾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件。案件中,吴某与同事去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接球时没注意右脚踩到了流浪猫的肚子上,随后摔倒受伤,导致十级伤残。吴某将该羽毛球馆公司及流浪猫的喂养者肖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定喂养者需赔偿受害者24万元。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网友质疑,难道关爱流浪猫都变成了过错?
关爱流浪猫肯定不是过错,偶尔投喂可以理解为“有爱心”的举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投喂流浪动物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责任。投喂流浪动物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偶尔投喂,并不担责,经常、固定投喂,并且带其去看病、洗澡,也就从事实上构成了饲养关系。一旦出现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就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正所谓,爱是能力也是责任,饲养人对流浪猫有“爱”的权利,亦有“管”的责任。
诚然,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是出于好心,体现了人类对于弱小生命的关爱和同情,值得肯定。但我们不能将爱与责任区分开,只是投喂,而不加以管束,置他人人身安全于不顾。同时,“爱心投喂”也不能盲目,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会让流浪动物产生依赖,并导致聚集,可能携带病菌或出现伤人事件。对于投喂者来说,除了善意地帮助流浪动物外,也应考虑避免因为善举而给公共区域增加不可预料的危险性。
流浪动物致人损失已非个案,此前也发生过多起类似的事故和纠纷。这也呼唤社会收容机构加强对流浪动物的监管,鼓励社会通过领养代替购买,共同为流浪动物创造一个温暖、舒适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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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0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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