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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正义网
正义网讯(通讯员陈秋爽)“为什么电话号码显示是本地,而诈骗分子却在境外?”近日,湖北随县的邓先生接到号码归属地显示为湖北省武汉市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某购物平台金融产品工作人员,并称邓先生有高额贷款利息导致征信异常。邓先生信以为真,按照对方的引导进行操作降低利息贷款。在数笔转账过去后,邓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这时已经转了16万余元。报警后,警方仔细比对关联电话,通过层层分析,最终锁定了架设GOIP设备的犯罪团伙。
GOIP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支持手机卡接入,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还可远程控制异地的SIM卡和GOIP设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同时还能实现人与SIM卡的分离,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
2022年11月,钟某(在逃)和林某受网友指使,四处找人办理固定电话以及宽带,并搭建GOIP设备供上线远程控制以及使用固定电话,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同年12月,钟某和林某二人通过网络联系上张某,邀约张某办理固话及宽带,承诺使用一天固话设备便支付张某1000元报酬。张某当即表示同意,并按照指示前往武汉与二人会合。到达后,张某根据二人所告知的话术,在当地电信营业厅顺利办理了1个固定电话,之后由钟某和林某在租房内架设GOIP设备,张某负责放哨,为境外人员提供远程通信技术支持。
经调查取证,张某办理的固定电话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固定电话被境外人员使用20天,拨打电话次数达2204次,致使数十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共计被骗125万余元。三名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共计9万余元。
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为,钟某、林某、张某三人明知上游联络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赚取巨额报酬,仍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钟某在逃,随县检察院对林某、张某二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对二人各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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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1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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