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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张某是某钢管公司员工。2020年11月15日(周日),张某因岳母去世致电请假奔丧,公司要求张某提交书面申请。张某于当晚离开并于11月21日(周六)下午返回。11月23日,公司以张某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因回老家参加岳母丧事而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公序良俗,且其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钢管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张某上班时,公司直接做出开除决定,未给予张某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机会,缺乏合理性。故判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巧儿说法: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劳动者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系客观原因所致,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故意。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遵照相关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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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0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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