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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陕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陶玉琼)4月1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陕西法院将司法令状的修复作用贯穿到相关案件审判中,积极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及离婚证明书(以下简称“四令一书”)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89份、人格权侵害禁令10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271份、家庭教育指导令223份,开具离婚证明书2600余份,在实质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预防家事矛盾升级以及防止家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日,为了让“四令一书”制度发挥更大作用,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妇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等10家单位共同签署《关于协同推进实施“四令一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
意见分为6部分,包含36条具体内容,聚焦实践中各相关部门配合联动时工作职责不清、工作合力发挥不足等问题,对“四令一书”实施中的协调配合工作进行了明确细化。
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意见明确了可代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单位主体,并对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医院、学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家庭教育指导令,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妇女联合会协调社会资源,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结合本地实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探索组建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队伍。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意见明确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夫妻财产情况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应当予以协助;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可记入从业诚信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针对离婚证明书,意见明确当事人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变更登记、出入境证件,到机动车登记部门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等事宜时,可以出示该证明书证明本人婚姻状态,相关单位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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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1 05: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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