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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拂晓报
主城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划定
违反规定予以处罚
本报讯 日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2024年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明确主城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
为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妥善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主城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区域为:西三环路以东、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及市高新区全域,顺河镇、符离镇建成区;全市所有文保单位,车站、铁路沿线,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周边,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县要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各县区、园区要加大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宣传力度,将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的相关规定宣传到乡镇(街道)、社区、村(小区物业),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和违法燃放劝阻工作。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对在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应张贴宣传标语,明确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禁放举报电话:110。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本报记者 庞瑞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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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5 1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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