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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借出的一百四十万元收不回
他“代位”追讨为何不获支持?
本报博白讯 因债务人离世,借出去的140万元未获归还。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谢某采取“代位”追讨,却被告知受诉法院没有案件管辖权。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中,依法纠正谢某错列诉讼主体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转权的法院处理。
“代位”追讨,错列诉讼主体未获支持
原告谢某诉称,严某欠其借款140万元,直至严某过世依旧未还。谢某发现,严某曾向罗某(住所地柳州)、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桂林)、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谢某认为,严某死亡后,作为严某继承人的林某(住所地博白)、杨某怠于行使向罗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间接使得自己借给严某的钱款无法收回,故以林某、罗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为共同被告,杨某为第三人,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履行清偿债务,支付给其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60万元。
罗某、某房地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本案中,原告以其名义代位行使林某、杨某对罗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的债权(保证金),故林某在本案中是第三人,而不是被告,原告将林某列为被告错误,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本案被告罗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住所地均不在该院辖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罗某、某房地产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
目前,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交到被告罗某住所地所在的管辖法院处理。
法院:正确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避免诉累
法官解释,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权利。
本案中,谢某是严某的债权人,而严某是罗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的债权人,在法律上谢某有权行使债权代位权,代严某向罗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追讨钱款。 在该案中,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只能根据原告或者被告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包括第三人。林某在本案中是第三人,而不是被告,原告将林某列为被告错误。因此,正确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关键。根据相关规定,不管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同理,亦不能根据第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时必须依法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以免因为错列当事人而拖延诉讼,徒增自身诉累。 (黄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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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2 14: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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