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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最新发布,涉及“关键少数”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4-12-20 20:45:00 来源:瘦子财经

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明确要求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1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同时,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安排,压实经营机构聘任管理这些关键岗位人员的主体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对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和任职备案程序,意在强化经营机构人员管理,把好“关键少数”入口关。

坚持专业门槛,董事长、总经理需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指引》在《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框架下,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坚持专业门槛,细化对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确保其专业能力与拟任职务相适应。

具体而言,《指引》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1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方面的工作经历。同时,《指引》作出“新老划断”工作安排,已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则无需适用新要求。

此次细化"关键少数"任职条件是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落实,党中央对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提出明确要求,新“国九条”要求完善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高水平的金融人才队伍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证券基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更是影响公司治理水平和合规风控能力的‘关键少数’,需要坚持专业门槛”。业内人士指出,通过强化对董事长、总经理的资质要求,督促经营机构择优审慎确定人选,有利于提升其履职尽责能力,推动经营机构提高治理水平,促进合规稳健运营。

压实主体责任,完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程序

《指引》进一步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安排,压实经营机构聘任管理这些关键岗位人员的主体责任。强调经营机构在聘任董监高人员前应当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审慎考察拟聘任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经营机构如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指引》明确,应当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避免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以节约监管资源、减少事后纠偏成本。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在强化对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把关要求的同时,《指引》强调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作审慎考察、与监管部门沟通,且拟聘任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罚,有力传导严的监管导向。

此外,实践中经营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常常由主要股东酝酿、提名,为推动主要股东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发挥合力,避免其因不了解监管要求提名不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指引》明确要求经营机构及时将《指引》相关规定告知公司主要股东,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同时,在适用范围上,《指引》明确适用于《高管办法》第56条规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券商人员管理持续规范

人员管理是证券基金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经过20余年积累,逐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则体系,对强化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执业行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遵循的规则以2022年4月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主,该规则从全链条监管、优化人员任职条件、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强化执业规范、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简化监管规则体系等六大方面规范人员管理。

同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在人员聘用、考核、晋升时应当考察其道德品行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指引》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解释,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公司“关键少数”的任职备案管理,强化机构审慎考察义务,督促机构加强对人员的内部管控,引导机构加强与主要股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特别是董监高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执业素养和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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