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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保定日报
12月5日,财政部、人民银行就组建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发布通知,明确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不超过40家。
财政部同日发布的另一则消息称,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三部门明确组建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明确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括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20家。
上述两则消息提到,自愿接受相关承销主协议条款约定并且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可分别报名参加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及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两类承销团均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候选成员名单。
12月4日,为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三部门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办法》第九条对国债承销团成员选择方式作出多项规定。其中明确,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储蓄国债、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对于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办法》明确,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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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2 1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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