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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要求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9-27 18:54:00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收费标准高昂、收费模式混乱、价费区分不够明晰......

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西安多个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情况进行了走访了解,探听市民群众的真实声音与普遍需求,多位市民呼吁,希望西安可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9月27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西安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加快推进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西安多个小区电动自行车收费混乱

充电费用与实际电费差距较大

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走访西安多个小区后发现,西安多数住宅小区的充电桩按照时长分功率计费,充满电池容量为1度电的电动自行车,所需费用从2元到5元不等,与1度电的实际价格相差甚远。

以西安市太白北路的盛世太白小区为例,该小区充电桩分属两个品牌运营管理,分别为“猎电”和“飞速充电”,二者均为按时间计费。猎电的结算模式为根据功率扣费:电动自行车充电功率0-300瓦1元150分钟、300-500瓦1元120分钟、500-800瓦1元90分钟;飞速充电的收费标准为临充用户0.58元/小时,会员用户0.33元/小时。

面对高昂的室外充电桩收费标准,许多电动自行车主不得不偷偷将电瓶带上楼充电,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有业内人士指出,应推动电动自行车效仿新能源汽车,按照电费+服务费的模式收取充电费用,明确具体用电量及服务费标准,通过政策的制定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公司变更收费模式。

9月12日,华商报03版报道了此事,并针对目前西安多个小区存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高昂、充电电费与服务费未分别标示计价等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反映。

中省发改、市监部门均发文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此前,国内已有北京、江苏多地出台相关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其中提到,目前部分地区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应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通知中在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今年7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文件精神,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其中提到,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应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自2024年8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9月27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西安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其中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再度进行明确,并提出加快推动“转改直”,由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以此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同时,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市民可向12345市民热线、12315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

充电电费和服务费须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据介绍,西安市发展改革委、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西安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是为规范西安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引导群众户外充电。其中包括明确收费构成及计价要求、落实电价政策、规定计量实现时间及未按时完成的处理方式、强调明码标价、倡导降低充电服务费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

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价格管理形式及费用标准方面,通知中明确,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严格落实我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须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含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等)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标准为0.5109元/千瓦·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价标准上加价收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方面,通知中提出,加强价费公示,严格明码标价,加快推进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标明计价方式,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采用图片、动画等通俗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电度电量、收费金额等信息。

镇街、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新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须按要求安装具备电量单独计量的充电设施,并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公示。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镇街、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要求,积极与电网企业沟通,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2025年1月1日后未按时完成单独计量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电费原则上按电动车标定功率计收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次计收,单次充电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充电电费标准。

电网企业接到相关单位充电设施“转改直”申请

10日内受理,1个月内完成改造

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方面,通知中倡导多种形式降低充电服务费,要求报装接电服务零收费、加快推动“转改直”、推动充电服务单位降低充电服务费。

电网企业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在接到相关单位充电设施“转改直”申请10日内受理,1个月内完成改造,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直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电动车充电设施,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街道(乡镇)、社区应积极鼓励具备运营能力的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产权单位、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主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的充电设施,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对第三方投资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实习生 王欣悦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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