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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建筑市场监管要求,主动强化建筑市场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警示作用,7月22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4起典型案例,要求各县(市、区)认真学习借鉴,不断加大查处力度,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各市场主体要引以为戒,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案例1:
莘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肢解发包室内装修工程查处典型案例
(报送单位: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5日,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莘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建设单位与专业分包公司直接签订工程某标段装修合同,违规将室内装修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公司,涉嫌肢解发包。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经现场核实,莘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肢解发包该项目室内装修工程, 工程合同价款437729.45元,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影像证据均证实莘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肢解发包该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结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53第二裁量基准,由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莘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2800元;对责任人孙某处罚款190元。
四、示范作用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及时发现并固定证据,通过严格执法教育各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划定法律红线,强化敬畏之心。案例以“违法必受惩”的刚性实践,明确建设单位不可逾越的边界。从该案例可见,肢解发包一旦查实必受处罚,打破“拆分可规避监管”的侥幸,倒逼主体主动审视行为合法性。
(二)规范执法流程,提升监管效能。案例完整呈现“现场取证—文书送达—处罚决定”的法定程序,从证据固定到权利保障,每一步都体现依法行政要求,增强市场对监管的认同,推动形成标准统一的执法生态。
(三)守护质量底线,推动系统治理。案例揭示肢解发包对工程质量的连锁危害:拆分导致管控碎片化、责任断裂,易引发安全隐患。其违规行为曝光促使建设单位从“被动守法”转向主动守法,推动形成“建设单位自律、承包单位监督、监管部门查处”的共治格局,筑牢工程安全防线。
案例2:
聊城某产业园项目承建公司转包查处典型案例
(报送单位: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市住建局接市委巡查部门移送,A公司承揽的某产业园集团驻地的改造土建工程存在异常。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了解到涉案工程由于A公司无法组织施工力量,将工程转由他人承建,A公司按照工程价款1%的比例收取管理费,该行为涉嫌违法转包。
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处理结果
鉴于该单位的上述转包行为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但在2年内实施了超2次的转包行为,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7-1中对建筑业企业2年内实施2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这一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划分为一般。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市住建局责令A公司停业整顿30日,处罚款3288元,没收违规收取的管理费5480元。
四、示范作用
此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它清晰地展示了建筑市场转包行为的违法性质和法律后果,为其他建筑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该案例为今后查处类似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有助于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向社会传递了监管部门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促进建筑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案例3:
东昌府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肢解发包
装饰装修工程和消防工程查处典型案例
(报送单位:东昌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东昌府区住建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欠薪问题进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建设单位与专业分包公司直接签订工程某标段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违规将某标段的装饰装修工程和消防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公司,涉嫌肢解发包。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东昌府区住建局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直接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交至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三、示范作用
本案例为查处欠薪问题时一案双查的典型参照,在处理施工企业欠薪问题时,应一并查证其市场行为是否合规,一体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最大限度保证农民工权益。在开展市场行为检查时需及时发现并掌握证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通过查处过程对市场主体进行指导和教育。
案例4:
高唐某项目施工单位
未按要求送检砂浆试块查处典型案例
(选送单位:高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7日,高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高唐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标段二(6#住宅楼、7#住宅楼)项目巡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要求送检砂浆试块的行为。
经调查,施工单位现场有关负责人王某、李某对巡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提出异议。
二、法律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三、处理结果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及住建局行政职能,高唐县住建局将该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交高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四、示范作用
强化敬畏之心,守护质量底线。监督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警示各项目主体单位自觉履职,筑牢工程质量防线,守住质量底线,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合法权益。
来源:聊城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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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7-25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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