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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洪水大防区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某村村民张某在村微信群中发语音辱骂他人,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进行调查。经了解,村民张某在酒后为泄私愤,在本村村民微信群中辱骂村干部和劝说的村民,语言粗俗,造成了恶劣影响。经询问,张某对其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乐都区公安局依法对张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若只因逞一时口舌之快,利用网络随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都将依法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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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8 1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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