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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龙某退赔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2年11月26日,被告人龙某在惠水县某酒店前台陪被害人余某聊天,龙某趁余某上厕所之机将酒店收银台抽屉内的1454元现金盗走。今年4月4日,龙某在兴义市被害人王某租住的房屋内与王某、李某一起喝酒期间,龙某到王某卧室将王某放在裤包内的9000元现金盗走。4月29日至30日,龙某在瓮安县以手机欠费为由向被害人陈某借用手机打电话时,趁机将陈某微信账户中的93168元转入自己微信账户。
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龙某系累犯,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赵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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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6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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