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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主余凤
10月2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国家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参与增殖放流,但是社会放生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时,具体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来自于有资质的生产单位,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放流的水生生物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比如巴西龟、清道夫、鳄雀鳝等,是典型的外来种,不仅会对本地物中造成侵害,甚至会破坏生态系统平衡。
要采取合适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生物的损害。苗种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滑道等设施,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确保放流水生生物的成活率。
禁止非法捕捞。农业执法部门将持续开展渔业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也请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共同维护临沂碧水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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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8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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