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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云南日报
【案情】8月,根据云南省文旅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案件线索督办要求,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丽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接,涉嫌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其招揽的41名游客“昆明—大理—丽江”3段行程交由地接旅行社丽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但仅支付了团款23370元给丽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低于“昆明—大理—丽江”3段行程的接待和服务成本(每人1200元)标准。其行为已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提供不合理低价游服务。
近日,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释法】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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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7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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