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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宝鸡日报
买到假货再转卖
被害人变犯罪人上当受骗购买了假纪念章,为挽回损失,竟将假纪念章转卖给别人骗取钱款,最终难逃法律追究。近日,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樊某诈骗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宣判,樊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樊某通过电话购物的方式高价购买了“2017中国丁酉(鸡)年银质纪念章”和“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银质纪念章”,随后发现购买的纪念章是假的。樊某想着买这些东西也花了不少钱,东西不能“砸”在自己手里,给别人能卖一个是一个。2023年1月,樊某隐瞒了这两枚纪念章是假银制品的事实,在网上联系了收购二手银制品的买家。两人约好在千阳县某镇街道见面交易,以7000元的价格将两枚纪念章卖给张某。之后,张某发觉纪念章是假货后,就报了警。经鉴定,这两枚纪念章实际材质为铜锌合金,只值600元。樊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擦亮眼睛,不要贪图小便宜,防止上当受骗。在被骗后要及时报警处理,尽可能地挽回损失,切不可贪图非法利益,产生侥幸心理,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否则将难逃法律的制裁,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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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8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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