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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父母出钱为儿治病能否让儿媳偿还?
家庭成员自愿互助,若无约定可以不还
福州晚报 父母自愿为成年子女垫付医疗费,事后能否要求子女配偶来偿还?长乐法院近期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本案中,王某与蒋某系小王的父母,小朱系小王的妻子。2021年小王确诊患恶性肿瘤,经医治无效于2022年去世。王某与蒋某诉至法院称,自小王患病以来,小朱未尽扶养义务,也未承担相关医疗费用。王某与蒋某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小朱作为小王的妻子,应偿还其代为支付的医疗费。小朱则认为,王某与蒋某支付医疗费是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的自愿行为。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王某与蒋某垫付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常理判断主要是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系自愿行为,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行为。据此,法院对王某与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中,父母为成年患病儿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系基于血缘亲情而不求回报的行为,该行为设定之初从两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两人并未为他人设定任何义务,被告也没有因两原告的自愿帮助而对其负债的意思表示,故两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张其自愿为儿子支出的医疗费。(全文共4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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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3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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