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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双方当事人约定异地法院管辖,能起诉吗
法院:约定管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通讯员 袁冬丽
案情
2022年11月,云南某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租车合同及租车单,约定原告云南某某科技公司将一辆奔驰商务车租赁给李某使用,租期为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月12日,租金为每天360元。
后来,由于李某没有付清全部租车款,便向云南某某科技公司出具欠条。欠条写明:李某尚欠云南某某科技公司1.3万元,于2023年1月11日还清。但由于李某一直没有付清拖欠的租车款,云南某某科技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查
云南某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之间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云南某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在租车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认可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云南某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但是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本案中,云南某某科技公司所在地与李某住所地均在云南省,不在西宁市城北区。涉案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城北区,故云南某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的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城北区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立案时裁定不予受理。
点评
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约定管辖法院,但是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否则该约定将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合同的签订、履行及涉案车辆亦在外地,当本院立案法官询问当事人为何合同上约定由城北区法院管辖时,当事人表示,涉案合同其实是在网上查找的,直接下载后未修改就签订了。双方当事人根据约定管辖向城北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情况后认为该约定管辖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向当事人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官提醒:实践中,一定要约定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要在网上查找合同模板,切记要更改相应的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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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1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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