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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平分吗?

类别:情感 发布时间:2025-05-26 07:36:00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现象如今比较多见,而由“加名”引起的离婚时财产分割争议也频繁发生,那么“加名”是否意味着平分?

法律又该如何兼顾公平与婚姻伦理?房子有没有我“一半”?

离婚财产分割案引发广泛关注

近期,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在2022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在相处三个月之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可不到两年,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河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被告按照之前约定将房屋的50%份额,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但是被告认为他们结婚时间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夫妻间给予房屋的规定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这个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

离婚分割不再机械适用“对半分”

婚姻更是情感与责任的共同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近年来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此类纠纷既涉及法律对财产归属的界定,又折射出婚姻观念与利益博弈的复杂冲突。

加名争议的背后,是当代社会婚姻焦虑的集中爆发。有声音认为,一方面,房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加名被异化为“婚姻保证金”。数据显示,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约150万件离婚纠纷,其中财产分割占比近80%,折射出高房价下婚姻安全感的普遍缺失;另一方面,传统婚恋观与现代财产规则的冲突日益尖锐。部分人仍将加名视为“诚意测试”,却忽视其法律后果。

在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规”)就对此类问题作出回应,根据新规,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虽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不再机械适用“对半分”,而是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贡献程度、过错情形等因素确定补偿比例。这一转向体现了法律对婚姻本质的深层思考,婚姻不仅是财产契约,更是情感与责任的共同体。

加名是否意味着平分?法律又该如何兼顾公平与婚姻伦理?本期《法治周刊》结合多起典型案例,邀请了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朱长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朝泽(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法律解读。

相关案例

婚姻存续较长 补偿结合贡献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

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时间短暂 实际分割低于约定

2019年9月3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赵某与王某房产、车子无论婚前婚后购买、无论谁出资(包括第三人,或者双方亲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产权,登记后一个星期内赵某房产证上需添加王某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协议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签订后,双方未到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9月12日,赵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9月16日,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婚内赠与协议,协议载明:“某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赵某将该房屋个人名下一半份额赠与配偶王某所有,王某接受此赠与,占份额50%,以后如有产权纠纷与登记机关无关。”二人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双方均为再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婚后不到半年时间,二人因多种原因分居。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王某则认为按照之前约定该房屋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一半,双方就房屋如何分割产生较大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之间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对赵某主张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所有人是否应补偿对方房屋折价款问题。双方婚后在基于婚前协议书的基础上,赵某将所有的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王某,并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故案涉房屋现系赵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赠与王某房屋所有权份额是为了双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并给予王某一定的保障,而婚后赵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暂,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在二人分居后案涉房屋也一直由赵某居住使用,故法院酌定二人共有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本着公平原则,由赵某补偿王某部分房屋折价款。现二人均认可该房屋价值16万元,法院酌定由赵某补偿王某房屋折价款2万元。

律师说法

婚前和婚后房产“加名”有着哪些区别?

韩朝泽律师介绍,婚前房产“加名”本质为婚前财产赠与,通常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性质。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加名后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需结合赠与目的、婚姻存续时间等综合判断补偿比例。

婚后“加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一般视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有状态确认。即使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加名后房产即转化为共同共有,但分割时仍需考虑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 “婚前加名的分割特点是附条件赠与属性显著,若婚姻存续时间短,法院可能认定赠与目的未完全实现,倾向于降低补偿比例;若婚姻存续时长,长期婚姻虽无直接出资贡献,但因共同生活时间长、家庭责任分担,法院可能支持更高补偿比例。”韩朝泽说,婚后加名的分割特点是共有财产属性明确,婚后加名一般直接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分割时仍需结合贡献、过错等因素。例如,若另一方对家庭无显著贡献或婚姻短暂,补偿比例可能低于50%。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和关键因素有哪些?

朱长江律师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的核心在于,房产加名虽使财产共有化,但离婚分割时需综合考量婚姻本质(情感、责任)与具体事实(时间、贡献、过错等),而非机械适用“对半分”。这一规则既保护财产权益,也肯定家庭付出,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婚恋观。

韩朝泽介绍,司法实践中分割比例的核心考量因素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婚姻存续时间。短期婚姻,法院可能认定加名目的未完全实现,补偿比例较低。长期婚姻:即使无直接出资贡献,因共同生活时间长,补偿比例可能提升。二是房产来源与贡献度。出资来源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名方未实际出资或贡献有限,补偿比例较低;家庭贡献,包括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等非经济贡献,可能影响补偿比例。三是过错与公平原则。如一方存在出轨、家暴、赌博、吸毒等重大过错,可能影响房产分割比例;实际需求中,房产实际使用情况(如抚养子女一方居住需求)可能调整分割方式。四是约定与公序良俗。若双方明确约定共有比例,如协议履行存在瑕疵,法院可能结合公平原则调整补偿比例。司法实践已摒弃“加名即平分”的机械规则,转而通过动态平衡婚姻伦理与财产公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新闻延伸

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经常是分不清楚。其实,在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务关系时,多了解一些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方面的知识,既是一种自我保护,也是对对方的尊重。

夫妻之间婚前的借款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孙某某与国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孙某某向国某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国某某多次向孙某某转账共计4万余元,孙某某多次向国某某转账共计13万余元,后二人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仅对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和宅基地房屋、家具、汽车归属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婚前该笔借款予以确认。

后国某某向孙某某追索该笔1万元借款未果,遂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给付利息。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焦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国某某和孙某某是否将涉案借款进行分割的问题。案涉借款产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仅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未对个人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且孙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涉案借款作出其他约定的事实,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国某某的个人财产。二是案涉借款是否已经清偿或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方式予以抵偿的问题。案涉离婚协商书中未约定涉案借款的处分内容,不能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借款归属进行划分或予以抵顶,孙某某亦未索回借条。虽然孙某某辩称于2018年5月转账偿还案涉借款,但该笔转账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排除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因此判决孙某某偿还国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作出后孙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对婚内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并作出明确约定,厘清共同财产的数量、各自份额,明确权利归属;对离婚经济性补偿或损害性赔偿进行明确约定。如涉及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应在财产分割内容中载明婚前债务的性质、金额、清偿时间及方式或是否协商通过婚内财产倾向性分割的方式予以抵偿,避免因遗漏而产生争议。

交给老婆保管的工资离婚了能全部要回来吗?

在婚姻生活中,男方为了让女方有安全感,会将工资卡交由女方保管。那么,当婚姻最终走向离婚,男方是否能将给女方保管的工资全额要回?

原告许柔(化名)与被告罗华(化名)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并办理登记结婚。许柔母亲收到罗华彩礼90000元,罗华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52000元交由许柔保管。 2024年7月,许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华同意离婚,要求许柔返还彩礼50000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柔保管的52000元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并相互履行扶养扶助的夫妻义务。原告许柔诉请离婚,被告罗华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华主张许柔返还其52000元工资问题,法院认为,许柔、罗华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的约定,罗华将其工资交由许柔保管的52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即许柔向罗华返还26000元,罗华主张许柔返还52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华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许柔、罗华自202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和共同生活一年多,故被告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许柔与被告罗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2000元,即原告许柔向被告罗华返还2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离婚时,保管方无权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亦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返还”,而是根据相关法律通过共同财产分割程序处理。 据中国普法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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