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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时报□本报记者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陈立丽 金钰明
不少酒店为了吸引消费,在房内配置了投影仪、网络电视等在线观影设备,供房客们消遣娱乐。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店客房内投影仪引发的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法院查明,某影视公司经授权取得5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该公司经调查发现,某酒店客房投影仪内置的某视听App可以在线点播影片,并可通过搜索找到案涉5部影片的视频。于是,某影视公司将某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提供5部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酒店立即停止侵犯5部影片放映权的行为,并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某酒店不服,提出上诉。
南阳中院认为,某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将某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通过点播设备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已构成商业使用,其行为侵害了某影视公司的放映权,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某酒店立即停止侵犯5部影片放映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此类案件中,酒店经营者往往认为,酒店只是提供设备和网络给房客使用,并不违法。这个观点显然是片面的,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视频平台的影视片源,与购买影视光盘并在经营场所播放,行为性质没有本质差异,因此酒店提供观影空间和设备的行为,属于放映权规制的范畴,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酒店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合法合规经营,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作品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诉讼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意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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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8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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