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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老赵和小李是同一住宅楼上下相邻的住户。老赵住一楼,他在小院周围安装了8个监控设备。其中,6个监控的拍摄角度向下,拍摄的是自家房屋大门、窗户等四周情况。另外2个监控安装在房屋对面的小区围墙上,拍摄范围正好对着小李所住二楼的阳台窗户。此外,小区各楼宇间均有由公安机关安装的监控摄像头。
小李认为自己的生活隐私受到侵害,经居委会、城管多次协商未果,将老赵诉至法院,要求老赵拆除相关监控设备。
老赵称,他的房屋地处小区西边最角落、曾遭遇入室盗窃,存在安全隐患,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固定的,无法旋转,并未侵犯原告小李的隐私,所以不同意拆除。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老赵的房屋位于小区角落,一般居民正常出行确不需要经过该处,他基于安全考虑,在房屋周围安装监控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有两个摄像头安装在小区围墙上,虽然没有直接拍摄到小李的房屋内部,但对小李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予拆除。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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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20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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