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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坤)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青海省检察院、省消费者协会结合2023年消费维权年“提振消费信心”主题,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预付式”消费维护交易公平的倡议书》(下称《倡议书》),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防范充值型会员卡不能退款或转让、经营者闭店“跑路”后会员卡无法退款等问题。
《倡议书》指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主动做到明码标价,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不设置不合理、不公平的交易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充值型会员卡服务协议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向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特别是关于退卡、转卡及违约责任等事宜,须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晓协议内容的基础上签约或接受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倡议书》强调,经营者在发生无法继续正常营业的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向消费者进行公示和说明,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退款等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备案。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预付式消费过程中,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检察机关进行反映,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协会或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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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0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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