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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华商网
2月16日,华商全媒体以《24小时嗡嗡声就像蚊虫在耳边挥之不去 业主愁有家难回 》为题,报道了家住西安市韩森路蔚蓝风景小区部分居民的烦恼,对此,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分局进行了回复。
据新城区生态环境局介绍,市民所投诉的楼下室外空调机噪音是新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大厅外用空调,前期市民投诉后已进行了隔音降噪处理,降噪完毕后经第三方专业公司监测,噪声排放值达到国家规定的1类区排放标准。 环保部门要求夜间尽量减少空调使用,畅通与投诉人沟通联系,如遇特殊情况,使投诉人能直接与其值班人员联系,便于及时解决问题。
对于市民反映的所住居民楼下水泵和供热交换机产生的噪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根据该法八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现阶段《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正处于修订阶段,暂未指定部门管理,居民楼内共用设施设备监管主体暂时空缺。针对此况,分局联合长乐中路街办和社区相关人员,与投诉人、该小区物业公司和供热公司召开现场调解,建议设备主体责任方——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东能索尔热力公司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设备维护保养后,联系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设备进行噪声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建议投诉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就共用设备噪声问题对该小区物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华商报记者 李琳 文 赵彬 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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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9 0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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