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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被索赔60万
法院: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此,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告上了法庭。
组织者究竟该不该担责呢?
武汉的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组织一场广场舞,自己竟然成了“被告”。这件事情还得从2022年1月的一天说起,她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武汉市硚口区玉带古玩城附近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里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发生了意外。
最终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去世半个月后,他的家属就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
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倒地后,被告杨女士发现这样的情况不仅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是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说:“原告起诉到法院以后,请求被告杨女士赔偿原告亲属因参加活动去世后,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的相关费用,金额在60万元左右。”
而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杨女士表示张先生倒地后,团队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
杨女士说:“他倒了之后就打120,120没来之前就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第一做人工呼吸,第二就是做人工按压。”
那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杨女士究竟该不该担责呢?记者也是采访了多位市民。
胡女士说:“我感觉没有责任,因为你自己喜欢玩,你也没跟别人交钱。”高先生告诉记者,“多少要承担点责任,我觉得是从人情化的考虑吧,因为她是组织者。”陈先生表示,不用承担责任,那是他自己的原因,谁都没想到。
组织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硚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针对这个案件法院已经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说,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杨女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高翔说:“原告这个亲属去世比较突然,他难以接受,所以说情理上我们表示理解,然后从法理上来说,因为被告的行为,确实不存在过错,所以说从法理上我们没办法支持原告,我们只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庭审认为,杨女士组织“广场舞”,单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翔告诉记者,“在本案中事情发生以后,被告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到医院去抢救,所以她已经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她的一些救治措施,我们对她不应该过于苛责。”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不论参与活动还是组织活动,都要提前了解,提前预判自己的身体和心理能否承受,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将危险降到最低。 (据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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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0 15: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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