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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琪鹏)未来,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或期限较长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以通过“合同”来保障自身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北京市民政局近日会同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志愿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在这份示范文本中,志愿者被开创性地确立为协议的“甲方”。
《北京市志愿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分为两个版本,分别适用于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需求方与志愿服务组织签署志愿服务协议。
其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在以往的志愿服务协议书中,志愿者往往被当作“乙方”,处于被动地位。本次协议书示范文本开创性地将志愿者确立为协议的“甲方”,将志愿服务组织列为“乙方”。示范文本起草组专家、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许莲丽表示,志愿者被首次明确为“甲方”凸显了志愿者的主体性、主动性地位。示范文本明确,作为“甲方”的志愿者有权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有权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有权请求乙方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
示范文本还特别提到,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由监护人签字,确认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
“制定示范文本,将志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有力保障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许莲丽表示,当前志愿者成为廉价劳动力、蹭志愿服务热度、搭志愿服务便车等乱象时有发生,亟待法律正本清源、规范发展。
许莲丽表示,《北京市志愿服务协议书》本质上是民事合作合同。该合作合同具有公益性特征,适用《民法典》及《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解决协议主体之间的争议。协议书示范文本坚持以志愿者权益保护为中心,为提升志愿服务现代化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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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2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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