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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北日报
案例介绍
客户吴某于2007年1月为本人投保了一份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后续直至身故也未进行受益人变更。2023年8月客户吴某因肺癌身故。吴某配偶与吴某儿子对身故理赔金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吴某配偶认为保单缴纳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身故理赔金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儿子认为保单未指定受益人,应按继承法规定,自己应分得一半的身故理赔金。后经过保险公司介入调解,其余家属共同劝解,最终母子二人协商一致,共同到公司申请了吴某的身故理赔金。
法律条文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遗产的继承方式为第一法定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温馨提示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尽量事先指定保单受益人,如暂无法确定具体受益人的,后续能明确受益人后要及时变更受益人。
(许斌 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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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2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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