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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在铁路高压电作业区附近钓鱼被电流击伤,法院最终判决电力设备经营者某发电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2022年某日,李彬(化名)及其弟弟到位于铁轨附近的水产养殖池塘中钓鱼。因临近铁轨,池塘周围有多处设置了“禁止垂钓 高压危险”“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标识。李彬用鱼竿垂钓时,鱼竿不慎侵入供电接触网放电区域,造成接触网放电将其击伤并昏倒。经过医院诊断,李彬多处三度烧伤。
李彬认为,事故发生地与水产养殖池塘相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现场没有任何人员值守,且池塘和铁路之间没有护栏和围挡,因此本次触电事故发生是由于发电公司常年疏于管理,发电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电公司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发电公司则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李彬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杆钓鱼的行为自负其责。同时,涉案铁路接触网及电力线路垂直高度符合设计规范,根据相应路段时速设计亦无需安装防护网,且在周边尽到了警示义务,因此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发电公司未能证明损害是由李彬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彬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擅自进入铁路高电压作业区的危险性,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发电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事发原因、事发地点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发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李彬医疗费10000元。
发电公司不服,认为李彬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杆钓鱼,虽不希望或不追求损害的发生,但损害是因李彬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存在间接故意,即放任损害的发生,因此自己不应担责,故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四中院二审认为,李彬擅自进入铁路高压电作业区,应当认识到存在危险而未予注意,其主观心理状态为重大过失,而非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此发电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最终,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发电公司承担的是高度危险责任,即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但因其作业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极有可能对他人产生严重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相关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仅在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遇不可抗力时,才可减免经营者责任,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危险活动对社会、环境、他人造成的潜在损害,同时也能够督促经营者进一步提升安全作业的意识和能力,严格管理危险作业活动。
但是也要注意到,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即使法律规定进行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明知相关区域存在高度危险性、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还是应尽量避免进入危险区域或误触危险设施、物品,为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起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因鱼竿触碰高压电设施而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钓鱼爱好者在选择垂钓地点或持杆经过高压电设施附近时,应予以注意。
【来源:北京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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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6 17: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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