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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得”,是四川人经常使用的口头语之一,常用于表达了解、知晓或同意的意思。但四川绵阳的周先生和华女士,因为对一句“要得”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2023年7月,周先生租了华女士的房屋,期限一年。几个月后,因儿子需要用房,华女士希望提前解除合同,遭到周先生拒绝。后来,鉴于华女士提议“如果能找到其他房屋提前搬走,愿意退还剩余租金”,周先生微信告知对方,自己已找到合适房屋,将在月底搬走。华女士回复“要得”。
然而,当周先生搬离房屋,要求退还剩余房租、押金、网费等4300元时,却遭到华女士拒绝。于是,周先生将华女士起诉至法院。近日,在四川绵阳涪城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华女士退还周先生4300元。
▲图据IC photo
诉讼:
租客告知提前退房
房东回复“要得”却拒退剩余租金
2023年7月,周先生与华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先生租赁华女士名下房屋,租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底,周先生按约支付了一年租金。2024年3月23日,华女士通过微信与周先生协商,其儿子将回绵阳工作,希望月底前提前结束合同以便其儿子居住,周先生拒绝了其要求。
4月24日,鉴于华女士提议“如果能找到其他房屋提前搬走,愿意退还剩余租金”,事后周先生微信告知华女士,他已找到合适房屋,将在月底搬走。华女士回复,“要得”。4月30日,周先生搬离承租房屋,要求华女士退还剩余房租、押金及网络费用共4300元,但却遭到华女士拒绝。周先生遂起诉到绵阳涪城法院。
庭审中,周先生表示,是华女士最先提出解除双方合同,他是应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且4月24日向华女士告知自己准备月底搬离房屋时,华女士回复“要得”也是表示了同意的意思,既然双方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华女士就应该退还剩余款项。
对此,华女士辩称,她之前是希望周先生提前退租把房子腾给儿子使用,周先生拒绝后她也同意将合同履行到期,且告知对方自己的儿子去外地了不用房了。针对4月24日周先生发送的要求月底退房的消息,是因为当时她在开车,没有仔细看内容就随意回复了个“要得”,不能视为双方合同提前解除,因此不同意退租。
调解:
方言“要得”应解释为知晓同意
房东应退还剩余房租等费用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2024年3月就合同解除未达成一致,但4月24日华女士针对周先生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于月底搬离的消息,回复“要得”,按照方言习惯应解释为华女士知晓并同意周先生提前解除合同要约,双方租赁合同在2024年4月底提前结束,华女士应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和网费,华女士辩称因当时开车没仔细看内容并无证据支撑,经法官释明以上内容后,华女士终于同意在法庭主持下与周先生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
法院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意思表示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如果想要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要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和情况,选择意思表达的形式,确保准确无歧义地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这样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选择方言中简短词语进行表达,务必准确表达自身意思,避免造成误解,最终损害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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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7-10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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