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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张沁 实习生 | 朱天翔
据申工社,刘某超是某制药公司员工。2020年10月14日,公司7名员工向领导联名上书,举报刘某超与同事陈某娟办公室恋情,并列出他们在工作期间诸多不妥行为,如公然在工作场合举止亲密、接吻等不雅行为,致使原本干净、和睦的工作环境变得污浊,大家工作积极性越来越差。
10月19日,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11月11日,刘某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万余元。仲裁阶段公司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有接吻的不雅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最终,仲裁委对刘某超的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超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均经过相应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对全体员工包括刘某超在内均有约束力。
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刘某超、陈某娟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联名书以及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能够印证以下事实:
2020年3月12日,微信名“刘某超”在公司网球微信群发出两张刘某超与陈某娟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内容包括“你晚上加班吗”“我想一直看着你”“我爱你”“我老公看到我们聊天记录了说调查我”等,后经证实,该截图为刘某超妻子发布。
2020年3月25日,公司总经理手机收到短信:“204车间的奸夫淫妇,我作为妻子真的忍无可忍了,需要公开一下。”并附上与网球群同样的聊天截图。
2020年5月,刘某超请假处理与妻子的家庭事务。
2020年8月,陈某娟与其丈夫在公司门口发生争执,同事进行劝阻。
2020年10月,同事撞见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接吻,并因此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最后车间人员联名举报,要求公司对刘某超与陈某娟予以处理。
以上种种情况反映出刘某超与陈某娟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同事关系的范围,二人在工作场所发生亲吻行为,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二人行为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综上,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刘某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行为合法、有效。
刘某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源视觉中国。
对于此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表示,首先,刘某超与同事陈某娟均各自已婚,但公开发展办公室恋情。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不被法律认可。其次,刘某超和陈某娟在办公室发展恋情,公开作出亲热行为,也已经影响到公司正常办公秩序,损害同事身心健康。该行为已经违反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中“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且该制度均经过相应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对全体员工包括刘某超在内均有约束力。在公司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赔偿金。
冯沁涓认为,员工自由恋爱也应遵守社会公俗和公司办公秩序。员工在公司工作,应当考虑到自己行为对周围同事的影响。如果是否已婚,在办公室内作出亲密动作,本身就会影响到其他同事,进而影响办公效率。不管公司制度是否明示禁止,都不影响公司对其违反劳动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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