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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九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梦如)2月15日,市政府新闻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新闻发布会,通报《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执行效果及开展集中燃放烟花活动的相关考虑、法律依据和审批程序等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记者了解到,《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实施5年多来,我市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狠抓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有效降低了涉及烟花爆竹的火灾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及城市垃圾清洁成本,空气质量、噪声污染等也均得到改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月21日、2月5日,浔阳区、八里湖新区均举办了除夕、元宵焰火晚会,这4场集中燃放烟花活动在筹办之初均按照《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燃放申请并获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活动中,我市公安机关也投入了大量警力,协助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交警疏导、场地警戒等相关工作。
目前,我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没有变化。根据《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市政府颁发的《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规定,我市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全区域,柴桑区和各县(市)自行划定的城区区域,实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继续依法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管理。同时,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规之规定:国家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本报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规,支持配合相关工作,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积极举报,共同维护和谐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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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8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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