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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滁州日报
本报讯 男子刚出狱就再伸“贼手”,这次的目标居然是钓鱼竿!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3年10月6日凌晨,张某在滁州市某小区停车场附近逗留,并伺机作案。瞄准了一辆面包车后,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割开车辆左后侧车窗玻璃,将放置在车辆尾部的5根钓鱼竿连同鱼竿包盗走。后经滁州市发改委市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鱼竿中有一根鱼竿价值861元。此外,张某还于2023年9月,偷盗他人车辆里的香烟,盗窃他人摆放在鞋架上的手机。2023年10月10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有盗窃罪前科,多次盗窃,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酌情从重处罚;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卓 圆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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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8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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